案例一:
【案例名稱】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某電鍍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關閉報警設備;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4日,清遠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到清遠市某電鍍有限公司開展2024年度執(zhí)法檢查,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1.四樓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二、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設施(2.二樓、四樓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斷電關閉);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3.五樓有一危險化學品儲存?zhèn)}庫,不符合建筑防火規(guī)范,儲存有大量油漆、稀釋劑,未采取防火、防爆、防泄露措施)等3項安全隱患問題。
2024年5月18日,經局領導批準,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對清遠市某電鍍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該公司存在“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1.四樓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十七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二、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設施(2.二樓、四樓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斷電關閉)”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十七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3.五樓有一危險化學品儲存?zhèn)}庫,不符合建筑防火規(guī)范,儲存有大量油漆、稀釋劑,未采取防火、防爆、防泄露措施)”的問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十七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人民幣51000元(伍萬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按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二十一條“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guī)定的不同違法情形,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钡囊?guī)定,對該(單位)作出:1、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2、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3、人民幣51000元(伍萬壹仟元)罰款,合計人民幣71000元(柒萬壹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執(zhí)法人員依據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查詢,該公司屬于《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4754-2017)33(金屬制品業(yè))中的3360(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根據《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分類標準(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19〕17號)的規(guī)定,屬于機械行業(yè)企業(yè)。根據《工貿企業(y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七條第七項“機械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規(guī)定,準確將“1.四樓噴漆室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通過現場調查和詢問調查兩個環(huán)節(jié),精準確定存在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督促企業(yè)認真履行企業(y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務必將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中,確保企業(yè)安全發(fā)展。
案例二:
【案例名稱】英德市應急管理局對杜某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煙花爆竹;未經許可經營;銷售并儲存煙花爆竹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日,英德市應急管理局接英德市石牯塘鎮(zhèn)政府報告,發(fā)現有群眾(杜某)在其自家居住的場所內銷售煙花爆竹,涉嫌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現場煙花爆竹已由英德市公安局石牯塘派出所清點并作證據登記保存。根據調取公安機關材料顯示,杜某在其居住的英德市石牯塘鎮(zhèn)石牯塘街隆騰酒店旁的房屋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構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英德市應急管理局于2月7日對杜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經調查核實,杜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居住的英德市石牯塘鎮(zhèn)石牯塘街某酒店旁的房屋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已構成了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其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規(guī)定。
【處理結果】裁量依據:鑒于杜某在檢查過程中能配合執(zhí)法人員檢查和轉運煙花爆竹退回批發(fā)公司倉庫暫存,及時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行為屬于首次發(fā)現,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符合《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規(guī)定的從輕處理情節(jié)以及本條第二款:“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的規(guī)定,按從輕處罰。處罰依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xù)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鑒于杜某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決定對杜某作出并處人民幣40000元(肆萬元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10元(壹萬零叁佰壹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在本案中,案涉自然人杜某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晰,存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杜某在本案中心存僥幸,法律和風險意識淡薄,未經許可非法銷售煙花爆竹,一旦發(fā)生事故,不僅危及經營者本身的安全,更嚴重的是危害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行為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本行政處罰案屬于典型的行政許可類違法案例,應予處罰。通過此案,一方面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體現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的硬度,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執(zhí)法過程中與其他部門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本案自由裁量中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情況及危害影響,在公安機關給與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下,最終給與從輕處罰裁量,體現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的溫度與關懷,起到發(fā)動群眾共同守護安全生產“生命線”的目的。